”標識、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含拉菲公司注冊商標“LAFITE”文字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金鴻德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宣傳資料上對其“拉菲世族”品牌進行混淆視聽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標識與拉菲公司的“LAFITE”和“
”注冊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進而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被控侵權的“拉菲世族”中文標識是否侵害了拉菲公司“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金鴻德公司對于“拉菲世族”歷史背景的虛構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上述焦點問題中“拉菲”中文是否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被控侵權的“拉菲世族”與“拉菲”是否構成混淆近似,進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焦點問題中的重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權利人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有義務提供有關證據,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舉證的義務還是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