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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對美國專利的影響之出口管制

2025-10-31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中美貿易戰2025年以來不斷升級,特朗普政府的對華政策又反反復復,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出臺的一系列打擊欺詐行為的措施,都使得中國企業對向美國申請專利缺乏信心。

  那么美國這些不斷升級的政策會不會影響中國企業在美國本土獲得專利權呢?如果在被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制裁名單中,還能不能申請美國專利?

  要了解這些,首先需要知道美國政府對于國外企業和個人的管制措施主要是從出口和進口兩個方面進行限制的。本文將從出口管制方面進行闡述和分析。

  在出口方面,最重要的管制措施涉及法規就是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管理的《出口管理條例》(EAR)。

  《出口管理條例》限制的主要是在出口活動中管制特定的物品,主要是限制商品、軟件和技術的出口、再出口、視同出口以及轉移行為,包括向美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外國企業轉讓技術等,但是排除了單獨受《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管制的技術的出口。受管制的特定物品可以通過出口管制分類編碼查詢,該編碼涉及5項物品組,可以從編碼第二位字母查詢了解,具體為:

  A.系統、設備和組件;

  B.測試、檢查和生產設備;

  C.材料;

  D.軟件;

  E.技術。

  對于涉及受出口管制的物品,在出口前需要經過一般禁止審查以及是否需要辦理許可兩項審查。根據美國官方統計數據,出口物品中大約有5%的商品或技術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

  在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措施方面,最出名的就是一系列針對中國芯片產業相關的打擊行動,包括從2021年底開始至2025年以來,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陸續不斷將部分中國企業列為限制出口的企業實體清單,到2022年拜登政府頒布的《芯片和科學法案》(2022 chips and science act)和2024年拜登政府簽訂的《人工智能擴散規則》(Intelligence Diffusion Rule),該《擴散規則》原定在2025年5月15日生效,特朗普上臺后已于2025年5月13日宣布撤銷了該規則,同日發布了調整后的《AI芯片出口管制指南》,宣布了三項加強外國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舉措,包括:1)一般禁令第十條(GP10)對中國(含中國澳門地區)先進計算集成電路的適用指南,包括特別指出了華為昇騰(Ascend)芯片;2)關于美國人工智能芯片可能用于先進集成電路以及其他用于訓練中國(含中國澳門地區)人工智能模型相關商品的管制政策;3)保護先進集成電路供應鏈免受轉移策略侵害的行業指南。同時,警告違法美國的出口管制措施,可能會使得企業受到嚴厲的刑事和行政處罰,包括監禁、罰款、喪失出口權利等。2025年9月,特朗普政府公布了新的國防授權法案,其中包括一項《國家人工智能保障獲取與創新法案》(簡稱GAIN AI法案),該法案明確要求美國人工智能處理器開發商應優先考慮美國國內處理器的訂單,國內訂單完成后才能供應相關產品給海外買家。

  由此來看,美國的出口管制措施并不意味著美國芯片完全禁止出口到中國。若獲得了 BIS頒發的出口許可證,那么美國芯片產品仍有可能出口到中國。以英偉達公司為例,作為一個總部位于美國的跨國企業,在中國的芯片市場一直占有絕對優勢的壟斷地位。受美國對芯片類商品出口管制以及在美國打壓下中國本土企業崛起的影響,2022年以來,英偉達公司在中國芯片市場的份額從95%一路下滑至50%左右。其中,H20人工智能芯片是一款英偉達公司在2022年為了應和美國的出口管制措施專門為中國市場設計的符合出口許可的芯片商品,該商品在2023年年底正式發布,并在2024年年初進行量產。自2024年年底開始,美國政府開始陸續限制了H20芯片面向中國市場的出口,并在2025年4月正式宣布為了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無限期禁止英偉達公司向中國出口H20芯片。2025年7月15日,英偉達公司宣布經過不懈努力后最終獲得了美國政府批準的H20芯片的出口許可證并恢復在中國市場的銷售,本次出口許可證的獲得是通過將在中國市場獲得人工智能芯片銷售額15%支付給美國政府來換得的,據悉初步協商時,特朗普政府希望英偉達支付20%的銷售額,協商后最終以15%成交,除了英偉達之外,AMD半導體公司在本次協商中也獲得MI308芯片的出口許可證。在2025年9月擬議的美國GAIN AI法案公布以后,英偉達公司迅速反應,針對該法案發布相關聲明,強調美國市場一直是英偉達公司的主要市場,從來沒有為了服務其他國家而剝奪美國客戶的權益,同時強調該法案將阻礙全球競爭而對美國經濟產生不利影響,以表達對該法案的反對。由此來看,在限制政策存在的情況下,想要獲得BIS頒發的出口許可證,除了要使得商品本身滿足獲得許可證的條件,還需要與美國政府商議并付出一定代價才有可能突破此類歧視性的政策,且要對于美國政策的變化及時進行應對。

  在知識產權方面,拜登政府在2022年底通過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法案》,并在2023年1月5日正式生效。本法授予美國政府對涉及商業秘密重大竊取行為的外國個人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該法要求美國總統每年應向國會報告需要制裁的外國個人及外國實體以及外國實體管理人員名單。其中,針對外國實體的制裁措施包括根據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凍結其資產、將該實體列入美國商務部的出口管制實體名單、禁止美國金融機構對該實體提供貸款、拒絕向該實體采購、禁止該實體的外匯交易、禁止美國人投資該實體的股票或債券、限制該實體成員入境、將該實體成員驅逐出境等。針對外國個人的制裁措施,包含凍結資產、拒絕入境、撤銷簽證等。截止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有關于該法案具體實施的行動報告。

  在凍結資產方面,主要由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管理,該辦公室依據包括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針對恐怖主義、毒品交易及武器擴散等領域,執行對外經濟制裁措施,以應對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的威脅,并管理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并實施資產凍結、交易禁令等,包括涵蓋一級制裁(禁止美國人交易)和二級制裁(限制非美國人涉美交易)等具體制裁措施。

  OFAC會定期公布受其制裁的個人和實體名單。其中一份名單被稱為“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凍結人員名單”(簡稱“SDN名單”),SDN名單上的個人和實體,其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人持有或控制的財產及財產權益均被凍結。此外,美國人通常被禁止與SDN名單上的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些類別的人員未列入SDN名單,OFAC的某些制裁措施也會對其進行凍結,包括特定國家國民、被凍結的外國政府或根據OFAC“50%規則”被凍結的人員(即任何實體,其直接或間接持有50%或以上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被凍結人員單獨或聯合持有)。無論該實體本身是否列入SDN名單,其財產及財產權益均會被凍結。根據OFAC的規定,被凍結人員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人持有或控制的任何財產及財產權益均須予以凍結,不得扣押,且不得轉讓、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被凍結財產的所有權仍歸被凍結人員所有,但未經OFAC授權,禁止行使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權力和特權。根據OFAC各項法規的定義,前述應被凍結的“財產”包括金融財產(例如,現金、支票、儲蓄賬戶、股票、債券、債務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例如,貨物、商品、船舶、土地合同和房地產),以及其中的任何其他財產或權益(無論是現有、未來還是或有的)。所有美國人都必須遵守OFAC制裁,包括所有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無論其身在何處)、美國境內的所有個人和實體以及所有美國注冊實體及其外國分支機構。違反OFAC的制裁計劃可能導致民事處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導致刑事處罰。民事處罰因制裁計劃而異,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處罰通脹調整法》要求OFAC每年調整民事罰款金額。美國《經濟制裁執行指南》對處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還設有一項舉報人獎勵計劃,無論舉報人位于美國境內還是境外,如果提供的信息促成了成功的執法,若最終執行的罰款金額超出100萬美元,舉報人將有資格獲得獎勵。由此來看,若企業被列為SDN名單,則其財產可能被凍結,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產生無形資產。但是,資產被凍結不影響所有權,且可以向OFAC申請許可證請求解凍被凍結的財產。

  在專利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實施的限制措施主要是指根據美國《發明保密法案》對涉及保密的發明創造下發保密令以及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要求辦法國外專利申請許可證(Foreign Filing Licenses)。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84款的規定,除非獲得專利局長的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向美國提交專利申請后的6個月內向外國提交相關的專利申請,包括任何修改、更正、補充以及提出分案申請。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85款的規定,若未經許可提交國外專利申請,則相關的美國專利申請不應獲得授權,若獲得授權,應被無效。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86款的規定,任何人故意違反第184條的規定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一經定罪,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0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并罰。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1 (c)款的規定,若未經專利局長許可,不以專利申請形式或任何形式的技術數據出口用于準備、提交或可能提交和審查外國申請,或出口一項非在美國進行的發明創造應該受到《國際武器貿易條例》、《出口管理條例》以及美國能源部的《援助外國原子能活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國際武器貿易條例》、《出口管理條例》以及《援助外國原子能活動條例》等法律法規是美國政府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對技術信息進行的出口限制,但是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外國專利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請求的話,出口管制權力將被認為統一授權給專利專員適用。一旦該發明創造通過了USPTO的許可審查,則被認為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的行為不違反《國際武器貿易條例》、《出口管理條例》以及《援助外國原子能活動條例》等法律法規。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外國專利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請求,有兩種方式:1)直接向USPTO提交1件美國專利申請,無論是臨時申請、正式申請還是PCT國際申請,USPTO都會進行相應的外國申請許可審查;2)單獨向USPTO提交一份獲取外國專利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的請求書。

  美國專利審查員在審查專利申請時若發現存在相應的外國申請,且所涉及的發明創造明顯是在美國境內完成的,若該外國申請是在美國申請提交后的6個月內提交的或者未獲得過外國專利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那么應該將該專利申請轉交給許可與審查部門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由此來看,美國政府宣傳為了國家安全,對中國采取了多層次的出口管制措施。因此,在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專利、登記專利轉讓協議、辦理專利許可等交易時,應特別注意美國政策的各種限制,并在該限制范圍內遵守規則處理。由于美國的出口管制制度是一個很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如果中國企業擔心其技術/產品/服務/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可能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政策的約束,建議尋求專門從事該方面業務領域律師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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